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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延庆某村主任、书记拆迁受贿领刑5年
发布时间:2010-12-29 13:37:4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卫华)   北京市延庆县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和村党支部书记杨某,在拆迁过程中收受耿某(另案处理)的财物并予以平分。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分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被告人王某、杨某有期徒刑五年。

    2009年7月,耿某得知延庆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要对延庆县某村路段两侧进行拆迁的消息后,即以自己所开某公司副经理王某的名义,以40万元的价格承租了位于拆迁路段的一家饭店。原承租人在1998年从延庆某村承租该饭馆时曾在合同中规定,承租期限为三十年,待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在该处场地内所建房屋无偿归该村所有。后在该饭馆拆迁时,时任该村村主任王某、党支部书记杨某,以原合同尚未期满,且在该场地内还有属于该村集体所有的房屋为由,拒绝拆除。在王某与耿某交涉的过程中,王某、杨某共同收受耿某28万元现金予以平分,并由耿某赔偿该村10万元后,王某、杨某同意拆除,后耿某获得了延庆镇政府发放的拆迁补偿款300万余元。后王某、杨某被查获。其收受赃款28万元,二人已全部退出。

    延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利用担任村干部管理农村集体事务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万元,数额巨大,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当予以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将犯罪所得赃款全部退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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