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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后抢劫香烟换来数年刑罚
作者:刘桂兰   发布时间:2010-12-29 15:01:13


    2010年8月5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洛涧检刑未诉(2010)79号起诉书指控王飞、张隆、郭峰、刘斌(未成年)犯抢劫罪,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斌以四人的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9日凌晨,王飞、张隆、郭峰、刘斌酗酒后骑摩托车至310国道的某石化加油站加油后,返回途中与被害人王斌发生口角,并强行将王斌从车上拉下索要香烟两盒,并对其进行殴打,抢得现金120元。经鉴定:被害人王斌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庭审后,王飞、张隆、郭峰、刘斌亲属与被害人王斌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四人的亲属共赔偿王斌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000元整,被害人王斌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建议法庭对四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飞、张隆、郭峰、刘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各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刘斌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四人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对四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刘斌应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王飞、张隆、郭峰犯抢劫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刘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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