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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开车横堵工厂出口 车主不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郑吓保 陈志琨 发布时间:2010-12-29 15:22:35
挂靠在南宁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名下的货车被别人用来横堵工厂出口,不让工厂所有人拉货销售,工厂所有人遂把侵权人和货车挂靠单位告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工厂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2010年12月29日上午,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某对被告南宁市某汽车运输公司的要求承担侵权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9年2月1日,陈某与邕宁区某厂签订合同,邕宁区某厂将锅炉车间租给陈某作生产用地。2009年3月22日,陈某申请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周某某及其妻子李某、儿子周某因对陈某经营的塑料加工厂的权属有争议,2009年9月16日,周某某3人到工厂阻拦陈某生产经营活动,周某开来一辆东风小霸王货车横放在陈某正在生产中的工厂的出入通道,不给陈某生产经营,不给陈某拉产品去销售,造成工厂停工。双方发生了争吵、打架事件,后来经公安部门的处理,周某才把东风小霸王货车开走,但周某某等人仍然在邕宁区预制构件厂的房屋居住,日夜看守该工厂,不给陈某的工厂生产经营,该厂一直停止生产经营。自2010年10月1日起,被告周某某3人不再妨碍陈某工厂的生产经营。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某3人赔偿工厂停业的经济损失共75360元,被告南宁市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侵权的车辆管理不善,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院在另案中对双方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本案讼争塑料粉碎加工厂经营者及该厂机器设备、原材料以及产品的权属全部归陈某所有。周某3人阻拦陈某的工厂生产、经营,其行为有过错,且造成了陈某的经济损失即利润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南宁某运输公司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南宁某运输公司是小霸王货车的挂靠单位。车辆挂靠是指由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出资购买车辆,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从侵权人来看,周某某3人认为陈某经营的工厂属于他们所有,人为地去阻拦该工厂的生产经营,南宁某运输公司并没有派人参与。周某某等人在邕宁区某厂的房屋居住,日夜看守该工厂,陈某一有生产或拉产品出去销售的行为,周某某等人便出来干涉,不准生产经营。事实上,周某将东风小霸王货车开走后,陈某的工厂仍然无法进行生产经营,即使没有东风小霸王货车的阻拦,陈某的工厂也无法进行生产经营,因此,本案的侵权人是周某某3人,而不是南宁某运输公司。 从主观上来看,该工厂归谁所有与南宁某运输公司无关,南宁某运输公司在本案中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从行为上看,车辆挂靠单位的义务一般是为挂靠车主代办道路运输的开业、停业、歇业及车辆挂牌、报停手续和组织车辆的各类审验等工作。南宁某运输公司是东风小霸王货车的挂靠单位,不能支配该车的行驶和运营,不是该车的实际控制人,周某将该车开来堵塞陈某的工厂生产经营的行为已超出了南宁某运输公司的管理义务,南宁某运输公司的管理行为并没有过错。 综上所述,南宁某运输公司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管理行为没有过错,其管理行为与原告工厂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南宁某运输公司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2010年12月29日上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周某某3人共同赔偿原告陈某的经济损失(利润损失)共37500元;二、驳回原告陈某对被告南宁市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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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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