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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采矿致三矿工死亡 两责任人均领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0-12-30 10:27:4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孔祥凤)   俩采矿班长违规指挥矿工进入煤仓扒煤,导致煤仓上部存煤往下涌流,致使三名矿工被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王芋、龙国勇有期徒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芋为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长沟峪煤矿采掘八段82队一班班长,被告人龙国勇为该班副班长。2010年6月13日11时许,王芋带班在北京市房山区长沟峪煤矿内北15槽一壁工作面进行回柱、推采10米、注水工作时,违反《回采作业规程》,龙国勇带领被害人韩某、程某、李某进入煤仓扒煤,导致煤仓上部存煤往下涌流,将三名被害人埋压在煤仓存煤中,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程某为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韩某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李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北京京煤集团昊华公司长沟峪煤矿“6·13”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王芋违章指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龙国勇带领工人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3名被害人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开庭时,两被告人互相推卸责任。班长表示,是副班长要带矿工扒煤的,副班长则表示是班长指示的。

    根据《回采作业规程》的规定,任何人禁止随意进入煤仓挖煤。但两被告和三名死者违反此规定去煤仓挖煤,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由于该煤矿实行班长岗位责任制,规定班长作为本班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在井下工作面亲自操作、指挥生产。同时,班长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坚决制止一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据悉,因6·13事故,除了本案两被告被追究刑责外,包括矿长、主管副矿长在内的6名责任人都受到不同程度的追究。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芋、龙国勇无视国家法律,被告人王芋违章指挥工人进入煤仓扒煤;被告人龙国勇违章带领工人进入煤仓扒煤,导致三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所在单位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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