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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一男子多次实施爆炸敲诈勒索终落网
发布时间:2010-12-30 14:00: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凤良 刘芳)河南省濮阳县的男子雷某在犯罪假释考验期间,又流窜河南、河北、山东三省多个城市,多次实施爆炸恐吓敲诈勒索犯罪,结果在山东滨州“落网”,被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法院以犯爆炸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余刑一年一个月零六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2009年9月,雷某曾因抢劫犯罪被判入狱,假释出来后,不思悔改,又变本加厉地学会了制造炸弹,进行以爆炸相威胁的方法,先后在河南安阳、河北武安、山东滨州等地实施爆炸,造成他人财产被破坏,一人受伤害,勒索现金5800元。

    2009年10月17日晚,雷某在河南安阳实施了爆炸敲诈勒索后,携带自制的一枚炸弹窜至河北省武安市, 在一饭店门口引爆,致使该饭店的一块大窗户玻璃和一面镜子被炸毁。接着,他打电话给饭店老板王先生,以花钱买平安相威胁勒索现金8000元,后王先生向其指定银行卡上汇入800元。之后,他以相同方法,又多次勒索,多数未得逞。10月28日,他窜至滨州市滨城区某饭店,打电话给饭店老板,以其得罪了人,需要花钱买平安为由,勒索现金5000元,并引爆自制的炸弹,将饭店玻璃门炸毁,损失2800元。后再次向饭店勒索钱款5000元。

    滨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石全为实施敲诈勒索,在公共场所引爆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雷石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手段,强行索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按照我国刑法择一重处罚的原则,应按爆炸罪定罪量刑,雷某因犯爆炸罪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在河北广平、山东滨州敲诈勒索的其他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还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予以数罪并罚。据此,依照《刑法》相关条文,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淄刑执字第2550号对雷某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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