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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环江一函授站原副站长因贪污领刑六年半
发布时间:2010-12-30 16:36:49


     光明网讯(通讯员卢学知 欧彦崔) 广西环江县一函授站原副站长韦某,隐瞒单位应得的分红款人民币20万元并借给他人使用,因到期他人无力归还而东窗事发。12月30日,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没收20万元上缴国库。

    现年56岁的韦某,2002年4月退休前任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财政局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环江县函授站原副站长,1996年初至2002年6月间,县财政局投资78万元与他人合伙经营一选矿厂。1997年5月21日,韦某被委派到该厂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代表该局管理单位投资股份和领取利润分红。

    1997年7月9日,广西中华会计函授学校通过河池地区会计函授分校转汇20万元到县财政局会计函授站财务账户,明确由韦某管理用作经营投资矿窿,后韦某将该笔款项以个人名义借出,于1998年元月至2月间以县财政局单位投资名义将该笔款投入该选矿厂入股。同年4、5月间,韦某与选矿厂结收本利共计人民币25万元,得款后付给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红利人民币5万元,所余本金人民币20万元继续留其掌管。1999年初,韦某擅自将该20万元款项借给高某,约定期限一年,还款期限届满时,高某未归还上述款项。

    2001年11月12日,韦某收到该选矿厂支付的红利人民币34万余元存入其个人账户上,其中属于给付财政局的分红款为人民币23.4万元,韦某未将单位分红款项上缴县财政局,并取出人民币20万元存入个人的其他账户。2002年元月间,由于韦某准备退休,财政局领导要求其必须归还广西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的人民币20万元款项。为能顺利退休,其遂向单位隐瞒了已收取的上述分红款,将该笔20万元款项用于填补其将广西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投资款借给高某所造成的亏空,于2002年元月31日交给财政局会计函授站,同年4月退休。韦某退休后于2003年向高某追回欠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将该款存入其个人账户。案发后,韦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为单位管理投资资金时,隐瞒单位应得的分红款人民币20万元挪着他用,后单位无人核实这笔款项时,被告人的内心有了实质性变化,主观上占有这笔款项的故意,客观上已侵吞了这笔款项的事实,被告人已从挪用公款的故意转化为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侦查机关向被告人调查其他案件线索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时,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司法机关审判,是自首,可给予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将赃款全部退还,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所退出的赃款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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