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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藏匿雷管百枚 四被告均领刑
发布时间:2010-12-31 10:29: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唐芹)   为非法开采煤矿而购买电雷管100枚,又将雷管交与手下两名工人保管,后两名工人投案自首。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分别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蒋某、郭某有期徒刑五年;分别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蔡某、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09年6月,蒋某承租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某非法煤窑。煤矿工人蔡某称煤硬不好采,于是让蒋某“想办法”解决。同年9月,蒋某以1700元的价格从郭某处购买电雷管100枚,预付1000元,还有700元未付。蒋某将雷管带回房山史家营乡某饭店的暂住地,当晚蒋某便让蔡某将100枚雷管取走拿到煤矿上用。第二天上午,蔡某又找来另一工人孙某,将该100枚雷管分成40枚和60枚两部分,分开藏在煤矿口附近处。

    2010年2月,蔡某和孙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协助警方抓获了蒋某和郭某。四人均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郭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蔡某、孙某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鉴于二被告人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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