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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死亡遭拒赔 法院判保险公司不免责
发布时间:2010-12-31 16:15:1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方丽 艾红军) 廖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发生车祸致死亡,事后,死者廖某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万元。但保险公司称此种情形属免责情形,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的免责理由不成立,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廖某家属4万元。 廖某生前于2009年4月1日,在中国人寿安徽公司处分别投保二份险种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寿附加意外住院收入保障保险”的保险。此后,投保人廖某2009年7月14日驾驶无证摩托车行驶时与占道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廖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小轿车的方某占道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廖某不负事故责任。此后,廖某家属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廖某死亡保险金4万元,保险公司以廖某死亡系无证驾驶摩托车导致即属免赔范围为由拒赔。为此廖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死亡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9年4月1日,廖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二份险种的保险,并有公司签发的保险凭证,双方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保险凭证所附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第五项,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死亡的,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本案中,廖某虽然无证驾驶机动车,但交警部门认定其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亦即导致被保险人廖某身故与其无证驾驶机动车之间并无直接联系。因此,保险公司以廖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为由,拒绝向廖某家属支付保险金,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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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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