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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泄愤伤人 致人重伤赔偿损失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0-12-31 16:40: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倩 孙庚) 近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0年6月27日15时左右,被告人陈某(在校初中生,15岁)在女同学高某家玩耍时,认为同在房间玩耍的另一名女同学庄某对其有妨碍,遂将庄某强行拉出房间并反锁房门。庄某将这一情况告诉了被害人孙某等人,孙某即与他人一起到高某家,对陈某实施殴打。被告人陈某在回家途中遇到孙某,即用砖块、剪刀击打孙某头部,致孙某头部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孙某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了孙某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7万元。 阜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另被告人陈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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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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