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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岁女童误坠天桥不幸身亡 父母状告管理者获赔33万
发布时间:2010-12-31 16:45: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全影)
年仅四岁的女童迎迎随父亲在北京市南三环东路刘家窑桥东一过街天桥上摆摊时,迎迎不幸从天桥护栏缺口处跌落,随即被桥下途径的一辆轿车拖行近 10 米,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由于认为天桥的管理单位管理不力,迎迎的父母遂将北京某公路养护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67万余元。近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该公路养护公司一次性赔偿小于的父母33万余元。
原告于先生夫妇起诉称,二人是来京打工的河北籍农民,因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就在北京的天桥上摆摊卖小商品谋生。由于收入有限,他们四岁的女儿迎迎一直未能上幼儿园,夫妻俩在天桥摆摊时就带上女儿,让她在一边玩耍。2010年9月28日下午5时许,于先生带着女儿在丰台区南三环刘家窑桥东侧过街天桥上距离扶梯较近的位置摆摊卖手机膜,在与顾客交谈时,女儿迎迎一人到天桥中央处玩耍,突然从天桥栏杆之间的缺口处坠落,落在一辆迎面开来的黑色轿车上面,被车拖行十几米。后被送往北京儿童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原告认为,天桥栏杆损坏出现缺口无人修理,导致迎迎坠桥,该天桥的管理义务人北京某公路养护公司应该对女儿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7万余元。 公路养护公司答辩称,于先生夫妇所述事实属实,但他们作为监护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愿意赔偿索赔数额的一半,合计33.5万元,进行一次性赔偿。 经丰台法院调解,公路养护公司一次性赔偿于先生夫妇33.5万元。据悉,公路养护公司没有当庭给付。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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