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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辈矛盾女偿还 报复之心惹事端
发布时间:2011-01-04 13:57: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媛洁)  广西钦州市大番坡镇一村民因亲人之间的一点小矛盾便产生复仇之心,将复仇的矛头指向自己无辜的外甥女身上,终究酿成了一场家庭悲剧。2010年12月31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罗明考有期徒刑三年。

    2010年7月9日晚,被告人罗明考因对被害人李玉萍的父亲有意见,便产生用砖头砸死在其家投宿的外甥女李玉萍,以此来报复李玉萍父亲的念头。7月10日0时许,罗明考持砖头来到李玉萍的床前,狠心将熟睡中的外甥女的头部和面部连砸数次,后被其儿媳、妻子等人发觉后阻止,罗明考扔下砖头后到钦州市公安局钦州港派出所投案。李玉萍被砸伤后被送到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脑挫裂伤、面部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左眼球结膜出血、3牙冠断折。经司法鉴定,李玉萍的伤已构成轻伤。    

    证人吴相艳证实,2010年7月9日晚,其外甥女李玉萍到其租住的钦州港区长蚝头回建房投宿,其丈夫罗明考因与李玉萍的父亲有矛盾,要赶李玉萍走,其与他发生了争吵,并坚持让李玉萍住下。当晚的23时30分许,其听到媳妇大叫:“死哦,打死李玉萍哦。”其冲到房间里,看到李玉萍满脸是血,用手捂着叫痛,其母亲边哭边喊救命,罗明考见其进来后便离开了房间,当时罗是手持砖头砸李玉萍的头部的。

    被告人罗明考辩称:其持砖头砸被害人的头部,是因为被害人的父亲和其有矛盾,其是想借用教训她的机会来警告她的父亲,并不是想杀死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后也供述了因和被害人的父亲有仇恨,产生用砖头砸死被害人进行报复的念头,而被告人作为一名正常的成年人,在明知用砖头砸人的头面部可能致人死亡的情况下,仍然持砖头对熟睡中的被害人的头面部连砸数下,因此,被告人在主观方面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方面又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法律特征。因此,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的上述辩解意见,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法院认为,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本案中,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杀人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的行为动机以及犯罪事实,虽然其在庭审中对其意图杀死被害人的行为动机予以否认,但仍如实供述了其持砖头砸被害人头面部的犯罪事实,其当庭提出的辩解意见应属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仍应定为自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且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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