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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非法运输51万余条假烟获刑11年
发布时间:2011-01-04 14:56:5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雷、沈婷) 一男子非法联系、运输假冒伪劣的“中华”、“黄鹤楼”、“芙蓉王”、“红塔山”、“娇子”等名牌香烟51.9万余条,涉案香烟价值2839.8万余元,后被烟草部门查获。日前,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联系运输假冒名牌香烟的非法经营大案,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今年52岁的王某系河北省秦皇岛市农民,其长期经营车辆运输,与福建省晋江市某货运公司调度员马某(另案处理)相识。为牟取暴利,二人约定由王某联系车辆承运马某联系托运的假烟。

    2009年10月,王某在没有烟草制品准运证件的情况下,先后5次联系车辆承运马某为他人托运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香烟,分别运往沈阳、成都等地,所运假烟涉及“中华”、“黄鹤楼”、“芙蓉王”、“红塔山”、“娇子”、“红河”等多种国内品牌。同年10月19日,王某联系一辆运输假冒名烟的货车沿京沪高速公路行驶至山东省郯城县红花乡路段时,被郯城县烟草专卖局查获,车上装有“中华”、“黄鹤楼”等品牌卷烟10万余条,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王某联系的其他运送假烟的四辆货车也先后被四川、福建、浙江等地烟草部门查扣,涉案香烟累计达51.9万余条,价值2839.8万余元。

    郯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非法运输假冒伪劣卷烟,仍为他人联系车辆予以运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经被告人王某联系承运假烟的几名货车车主也因同样罪名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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