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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惯犯屡教不改 结伙入室抢劫均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1-01-04 16:04:4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海宁)
广西桂林市的个体户霍志伍与全州县农民唐定华、灵川县农民韦后先及霍志勤(无业人员)四人因没钱可花,而结伙入户抢劫,2010年12月30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四名被告人犯抢劫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分别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霍志伍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唐定华原犯盗窃罪的余刑4年9个月零19天,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韦后先原犯盗窃罪的余刑4年零25天,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霍志勤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责令上述四名被告人将所抢劫金耳环、金项链和1.23万元人民币退还给被害人秦某、李某。
霍志伍,与霍志勤系兄弟关系,系桂林市的一个个体户。其因犯抢劫罪,于1983年9月17日被桂林叠彩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犯盗窃罪,2002年8月6日被桂林七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 唐定华,外号“苦瓜”,系广西全州县某村农民。因犯盗窃罪,1995年12月22日被桂林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9年6月12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3月13日。 韦后先,曾用名韦国斌,外号“小兄弟”,系广西灵川县某村农民。因犯惯窃罪,1994年12月18日经广西高院判处无期徒刑,2009年1月16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3年2月19日。 霍志勤,与霍志伍系兄弟关系,系广西桂林市的无业人员,因窝赃,1979年11月28日被强制劳动六个月;因扒窃,1980年7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抢劫罪,1985年10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故意杀人罪,1993年6月16日被桂林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9年4月4日刑满释放。 四人本为狱友,出狱后还时有来往。霍志伍出狱后开设一个棋牌社,供人在棋牌社里打牌赌钱。韦后先成了该棋牌社的“常客”,但十赌九输,便与霍志伍一同商量去“搞点钱用”。2010年初,霍志伍、韦后先经过“踩点”把批发鸡鸭生意的秦某、李某夫妇作为作案目标,二人伙同霍志伍之兄霍志勤、唐定华参与“搞钱”。随后,四人经再次踩点后,分别准备榔头铁锤、尖刀、平头西瓜刀等作案工具。2010年4月9日凌晨3时许,霍志伍、霍志勤、唐定华、韦后先四人携作案工具再次窜至被害人家门口,当秦某、李某夫妇准备出门之时,霍志伍、霍志勤、唐定华、韦后先冲入其家中,对秦、李二人实施殴打、捆绑、封嘴等手段,然后,抢走被害人一个金耳环、一条金项链和1.23万余元现金后逃离现场。后经法医鉴定,秦某为轻伤,李某为轻微伤。 2010年4月22日,霍志伍、霍志勤、唐定华被公安机关抓获。2010年4月28日,韦后先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霍志伍、唐定华、韦后先、霍志勤犯抢劫罪,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桂林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霍志伍、唐定华、韦后先、霍志勤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在抢劫中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霍志伍、唐定华、韦后先、霍志勤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霍志伍、唐定华、韦后先、霍志勤、在共同抢劫犯罪中,只是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均属主犯,依法应当严惩。被告人霍志伍、唐定华、韦后先、霍志勤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霍志伍、霍志勤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定华、韦后先在假释考验期间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霍志伍、唐定华、韦后先、霍志勤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霍志伍、霍志勤的亲属在霍志伍、霍志勤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并代霍志伍、霍志勤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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