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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幼女索要赎金 落网后引出盗窃案件
发布时间:2011-01-05 14:14: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贾丰元 石兆慧)  近日,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绑架、盗窃案,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0元。

    被告人闫某,中专文化,无业。2010年6月21日19时许,闫某在泰山区青山新村遇到被害人王某(女,6岁),产生了绑架勒索的念头。闫某以给王某买东西吃、邀请她到自己家玩为由将其哄骗至租房处,并从王某口中得知了她父母的联系方式。6月22日上午,闫某以王某相要挟,通过发短信、打电话的方式向王某的父母索要现金3万元。当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双方交付赎金时将闫某抓获,并将王某解救。在囚禁王某的22个小时内,闫某让王某在其家中看电视、睡觉,并曾多次出门给她买零食。当王某提出要回家时,闫某骗说要联系她的父母让他们来接她。闫某未对王某实施殴打、侮辱、虐待、威胁等行为。

    审讯中,闫某还交代了他于2010年6月在青山新村被害人雷某的租房处,将房门撬开后,盗窃屋内笔记本电脑一台和钻窗进入被害人姚某的家中,盗走洗化用品一宗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该宗物品价值888元。

    泰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闫某采取诱骗方式将心智不健全、缺乏认知能力的儿童控制在其住房内,利用其家人对其安危的担忧,向其家人勒索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鉴于被告人在实施绑架犯罪过程中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给被害人没有造成身体上的伤害,没有勒索到财物,属情节较轻,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系自首,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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