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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领班截原料中饱私囊 牟利40万获刑5年半
发布时间:2011-01-06 16:15:1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克元)
一车间领班利用职务便利,在生产过程中截留本公司生产原料,并以低价销赃,在近两年的时间内共获赃款40万余元。1月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已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继续向被告人赵某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
家住上海浦东的中年男子赵某原系芬美意香料(中国)有限公司日化车间领班。2007年7月至2009年3月,赵某利用日常管理车间生产的职务便利,在生产过程中截留突厥烯酮等各种生产原料后,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鲍某,共得赃款40余万元。2008年3月,赵某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将在生产过程中截留的突厥烯酮原料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李某,共得赃款l.73万元。2010年4月6日,赵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赵某表示认罪,但辩解从鲍某处仅得款20万元。其辩护人认为赵某的辩解具有合理性,且赵某认罪并已让家属部分退赃,请求从宽处罚。 闵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案发后,赵某的家属退出了部分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赵某认罪且家属已代为退出部分赃款等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赵某对得款数额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该辩解具有合理性的辩护意见,经查,相关的银行账户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证人鲍某的证词等证据,证实赵某将截留的公司生产原料低价出售给鲍某后,从鲍某处共得赃款40余万元,而赵某的辩解无证据证实。故赵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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