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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铤而走险帮忙运输毒品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1-01-06 16:22:4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马桂芳)
为牟取3000元报酬,铤而走险帮他人运输毒品,最终落入法网。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运输毒品案件,并出一审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经查明,江某,湖北监利人,23岁。2009年底,江某在外打工时认识了一外号叫“阿军”(姓名、住址均不详,在逃)的男子。2010年2月26日,“阿军”邀请江某到云南昆明去玩,江某到昆明后,“阿军”要其帮忙带“东西”回常德,江某表示同意。“阿军”往江某卡上打了800元现金作为路费,并承诺货送到后会给江某3000元好处费,同时还提供给江某一台手机和一张手机卡。同年3月1日凌晨4时许,江某到达常德,按“阿军”的安排住进常德鼎城区武陵镇某宾馆709房。当日上午9时许,江某在宾馆被常德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抓获。公安人员从江某随身携带的行李包内查获用饼干盒包装的红色药丸(麻古)2包,经检验,2包红色药丸中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11.27克。 鼎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江某在他人提供通讯联络工具、住宿等便利条件下,受他人雇请直接参与运输毒品,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江某运输的毒品未流入社会,未给社会带来危害后果,且江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系偶犯,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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