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假释期不思悔改 重操旧业诈骗26万获刑13年
发布时间:2011-01-06 16:35: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周军)
张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刑,而其假释期间不思悔改,仍然冒充老板骗取他人钱财共计26万元。1月6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假释,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万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2年5个月零10天,剥夺政治权利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
张某系无业游民,1996年5月2日因诈骗罪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007年4月2日被假释。 2009年7月,张某在弋阳县某书店碰到田某,对田某谎称其是横峰县金龙矿业公司的老板,该矿业公司是与杨某合伙经营,其以老板的身份雇佣田某任公司的出纳,取得田某信任。同年8月,张某采用手机电话“魔音”功能,冒充杨某向田某借款用于短期生意周转,田某答应借款给杨某,于是至2009年9月1日田某共拿出现金14万元通过张某借给杨某,实际该款被张某占为已有,并仿造杨某书写的借款14万元的借条给田某。几天后,张某又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以公司的名义向田某借款,先后共骗取田某现金12万元。张某诈骗所得赃款全部被其用于个人开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总计人民币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将所骗钱财全部挥霍,且在假释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理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上饶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