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假释期间不思悔改 重操旧业获刑13年
作者:周军   发布时间:2011-01-06 13:58:44


    曾因诈骗罪被判刑,假释期间不思悔改,仍然冒充老板骗取他人钱财26万元。1月6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法院判决撤销假释,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2年5个月零10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张某系无业游民,1996年5月2日因诈骗罪被南昌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7年4月2日被假释。

    2009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在弋阳县城一书店碰到田某,张某对田某谎称其是横峰县金龙矿业公司的老板,该矿业公司是与杨某合伙经营,其以老板的身份雇佣田某任公司的出纳。在取得田某的信任后, 8月份,被告人张某采用手机电话魔音功能,冒充杨某的身份向田某借款用于短期生意周转。田某答应借款给杨某,于是至2009年9月1日田某共拿了现金14万元通过张某借给杨某,实际该款被张某占为已有,张某拿了一张其仿造杨某书写的借款14万元的借条给田某。几天后,被告人张某又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以公司的名义向田某借款,先后共骗取田某现金12万元。被告人张某诈骗所得赃款全部被其用于个人开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总计人民币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将所骗钱财全部挥霍,且在假释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理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2年5个月零10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上饶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