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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之中行歹意 持刀劫财入牢笼
作者:莫一超 陈韵妃   发布时间:2011-01-06 14:38:42


    2011年1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志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00年3月25日,刘志龙与刘意、刘满(后两人均已判刑)经密谋后,携带牛角刀、电线等作案工具,窜到贵港市城区龙宝转盘处,雇请陈某用摩托车搭到港北区武乐乡,途经大圩镇大仁村路段时,刘志龙和刘意、刘满持牛角刀威胁陈某交出钱物,陈某拿出水果刀反抗,被刘志龙夺下,刘意用牛角刀架在陈初的脖子上,从陈某身上搜出人民币97元,接着将陈某拖入路边的甘蔗地,用电线捆绑陈某的手脚,用袜子塞住嘴巴,将陈初1辆价值人民币4200元的钱江牌摩托车抢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收缴被抢的摩托车归还被害人陈某。

    2010年9月3日,被告人刘志龙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志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志龙与同伙进行密谋,分工合作、互相配合,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志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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