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共谋色诱敲诈 三年后同获刑
作者:孙海雷 耿贵贤   发布时间:2011-01-06 14:54:54


    共谋以色诱敲诈钱财。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周新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邵春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犯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缴纳五万元)。本案所涉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2007年9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周新新与被告人邵春凤共谋,敲诈周某钱财。后由被告人周新新用电话将曾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周某约至射阳县城某宾馆二楼一房间内,谎称与周某再发生两性关系,在室外等候的被告人邵春凤前去敲门,进入该房间后,称被告人周新新是其未婚妻,并以拍照、扭送派出所等方式相要挟,敲诈勒索周某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邵春凤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被射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又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7日被射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新新、邵春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邵春凤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