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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任职新公司 老东家索赔49万
发布时间:2011-01-07 14:06:0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俊)  张某被公司降职后任职新公司,老东家起诉要求张某赔偿49万元。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北京卓越华盛供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称:2009年9月被告张某入职原告公司担任公司总经理一职,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全面管理原告的日常工作及供热生产。被告任职期间,对公司工作未能尽到总经理的职责,造成公司管理混乱,导致公司职工受伤,并给原告带来不应有的经济损失。2010年6月25日,经原告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被告降职处理,调任公司办公室任办事员,并出具了书面的处理决定,同时送达给了被告。被告收到处理决定后,单方认定同原告解除了劳动合同,自此即实际离职至今。2010年8月原告查知,被告在未同原告办理离职手续,亦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擅自同北京恩耐特分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从事具体工作至今。

    原告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忠实、勤勉或同业竞止的规定,被告身为原告的高级管理人员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49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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