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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琐事锨砍4岁幼童 构成故意杀人罪获刑15年
作者:董王超   发布时间:2011-01-10 15:16:49


    1月6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故意杀人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4日14时许,居住在罗山县竹竿镇某村的被告人张某(男,农民)见到被害人小冉(女,2006年12月出生)与小伟(男,2002年1月出生)在其屋后的水沟边玩耍,便怀疑是小冉等掐了其屋后种植的油菜叶子,就从屋内掂出一把铁锨,对被害人头部连砍三锹,因用力过猛将铁锨把折断,致使被害人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右眼眶、上颌骨骨折,左手环指损伤。经法医鉴定,其够构成重伤。经信阳市精神病医院精神医学鉴定,被告人张某无精神疾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因琐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重伤,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故意杀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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