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捆绑山场看羊人 抢走山羊获刑罚
作者:陈旭云   发布时间:2011-01-11 14:30:17


    刘某等人经预谋后,到延庆县刘斌堡乡某山场内,用铁丝、绳索将看门人贺某捆绑并对其进行言语威胁,强行抢走山场内养殖的山羊和绵羊数只并予以销售。经鉴定,被抢的羊价值人民币共计9625元。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六年至九个月不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等人经预谋后,于2009年4月9日21时许租乘两辆汽车从北京市昌平区到延庆县刘斌堡乡某山场内,用铁丝、绳索将看门人贺某捆绑并对其进行言语威胁,强行抢走山场内养殖的山羊23只、绵羊1只。返回昌平后将抢来的羊于当晚以8000余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李某,经鉴定,被抢的羊价值人民币9625元,部分赃款已经收缴。2009年5月4日21时,被告人再次实施抢劫,但当行至村庄时,发现前往山场的路边有人往山里行进,因惟恐事情败漏,遂乘车返回,后被查获。

    延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2009年5月4日准备再次抢劫时,因发现前方有人,惧怕事情败露,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且没有造成损害,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中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共同捆绑看羊人,共同向车上装羊,以致很快完成了抢劫行为,作用虽有所区别,但不宜区分主从犯,可以在量刑时进行必要的区分。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六被告人六年至九个月不等。



来源: 北京法院网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