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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屯开设赌场“抽水钱” 六男子均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1-01-12 10:48:5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坚定、何华娟)
为牟取不法利益,六名男子在村里开设赌场、抽取渔利,“生意”兴隆时,参赌人员竟达百余人。然而,赌场“好景”不长,开张不到两个月,就被公安机关一举捣毁,大部分涉案人员落网。日前,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对开设赌场的六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黄某、张某等六名被告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2010年2月底,张某先带赌徒来到江州区某村黄某经营的代销店前做庄进行赌博,由黄某提供场地和赌具“骰子”,采用赌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黄某从中收取“水钱”即好处费。当前来参赌人员越来越多、赌金越来越大时,张某、黄某便与李某、韦某商量收“水钱”平分。之后,何某带来广西扶绥县的几拨赌徒前来做庄赌博,也一起参与开设赌场。不久,梁某和梁忠、滕尚科、黄飞杰(三人均批捕在逃)也先后加入合伙开设赌场分“水钱”。经商定,张某和何某合占三点“水钱”(每点10%),黄某、李某、韦某、梁某及梁忠、滕尚科、黄飞杰七人各占1点。后由于参赌人员越来越多,赌场又转移到赵干宁屋旁空地。为使赌场能持续正常运行,张某、何某等六人进行明确分工,在维护场内秩序的同时,又雇佣他人在相应村边路口“放哨”,以防公安人员来查处。 经查,该赌场每天参赌人员达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被告人一伙从中抽头渔利达数万元人民币。2010年3月19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依法取缔。同日,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对黄某、李某、韦某三人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各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0年3月20日,被告人张某到崇左市公安局驮卢派出所投案自首,并退出赃款人民币2650元。 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张某、李某、韦某、何某、梁某为抽头渔利,合伙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六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黄某、张某等六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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