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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又犯罪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作者:葛梅安 发布时间:2011-01-12 14:08:54
1月7日,河南省长葛市法院宣判一起抢劫案件,与它案不同的是被告人李柳(化名)一年前曾因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又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决定撤销原判决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1000元。
审理查明,2010年5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柳伙同吕某、李某、张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在长葛市老城镇“梦幻网吧”门口,殴打毛某、朱某,致二人轻微伤,抢走朱某仿摩托罗拉手机1部(价值270元)、毛某百分百牌手机1部(价值310元)及现金40元。案发后手机已追退被害人。同案犯吕某、李某、张某均已与二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长葛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柳与人结伙殴打他人,并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故意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退,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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