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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角之争致人死亡 逃逸十二年后投案获刑七年
发布时间:2011-01-12 15:18:5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匡海燕、孙体玉) 朋友与他人发生争执,为帮朋友出气,打伤对方后逃往外地,对方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迫于压力,十二年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被检察机关以犯寻衅滋事罪公诉至法院。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

    1998年8月,安徽省明光市原紫阳乡(现潘村镇)居民李某遇到来本村玩的五河县居民张某等人,与张某同行者中一人起了口角之争,张某等人遂窜上前对李某拳打脚踢,并持木棍一同殴打李某。李某被打倒在地后,李某之弟赶来救护亦被打倒在地。随后,李某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当地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头部受机械性损伤致使颅脑硬膜下血肿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系他杀。张某将李某打伤后即畏罪潜逃,2010年8月,向明光市公安局投案并基本供认犯罪事实。

    明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与其他同案人所起的作用无明显主次之分,系一般共同犯罪。但与其他同案犯相比,被告人张某的作用相对较轻且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其亲属为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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