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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无收入 盗窃财物再入狱
作者:魏海艳 陈晓峰 发布时间:2011-01-13 14:33:31
日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26日晚上,被告人李向在道县道江镇爱莲商业广场D区14栋住宅楼撬开一单元的大门,将黄翔停放在单元楼道里的一台“日铃”RL48C女式助力车和张泉停放在单元楼道里的一台“赤兔马”CTM125-C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日铃”RL48C女式助力车价值1690元,“赤兔马”CTM125-C男式两轮摩托车价值1520元,后此两台摩托车在被告人李向家里被公安干警缴获,已发还给失主。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李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5月22日被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3月12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2008年5月22日,他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满释放后他不思悔改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向所盗窃的两台摩托车经公安机关追缴已发还给失主,且他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文中人均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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