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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又成了原告”
作者:朱志伟   发布时间:2011-01-17 14:37:22


    【案情】

    退休职工老杜在城里拥有一座两层楼房。老杜去世后,对楼房的继承问题上,两个儿子和母亲发生了严重分歧。2009年11月份,老杜的两个儿子杜大、杜二将母亲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楼房进行作价平均分割。黄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便将诉讼事宜委托给女儿杜某。开庭时,法官得知二原告还有一个妹妹,便通知杜某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杜某不愿意以原告身份来起诉母亲黄某,但又怕二原告多分父亲遗产,所以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法院遂将其列为原告。

    【分歧】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对杜某是否能够作为母亲黄某的诉讼代理人问题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杜某既然是本案原告,是直接当事人,就不能再以被告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此没有做出规定,根据法无名无规定即可为之的原则,同时,作为原告的杜某为了维护母亲利益,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当事人身份具有绝对优先性。

    民事诉讼参加人包括两种:一为当事人,一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所谓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权益争议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可见,诉讼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即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没有当事人也就无所谓的诉讼代理人。一个案件中,一个人既是当事人又是诉讼代理人,那么,他只能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结合本案情况,杜某只能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而不能再以其母亲黄某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

    二、原、被告间的利益具有冲突性。

    杜大、杜二、杜某和黄某都是楼房的合法继承人,四人都有权利要求对楼房进行作价分割,彼此之间自然存在着一定的利害关系,有直接的利益冲突。此时,如果允许杜某作为黄某的诉讼代理人,则其权益很可能会受到损害。

    三、容易造成诉讼参加人间的权利和身份混乱。

    在庭审时,杜某既得作为原告发表诉讼意见,又得代表被告进行答辩,一个人两种不同的身份,此时无论是一般委托还是特别授权,都势必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混乱和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混乱,致使其他当事人均无法判断其真正的主张。此外,法官也很难查明事实真相。

    综合以上情况分析,杜某只能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而不能以两种身份参加同一诉讼。

 

    (作者单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穆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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