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服刑完毕又犯罪 酒后伤人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1-01-18 13:05: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魏海艳)
日前,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因被告人张某于2004年8月5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他又犯故意伤害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家酗酒后,来到被害人黄静家中,拿起厨房内的菜刀将被害人黄静猛砍四刀后逃离现场。他潜逃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后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阳东县公安局抓获归案。黄静受伤后,被及时送到道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静头面部多处软组织创疤,开放性颅脑损伤,右侧额顶骨开放性骨折,右额颞顶部硬膜外下复合性血气肿,右额顶叶脑挫裂伤致脑内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顶枕骨开放性骨折,脑组织内有骨碎片残留,颅内血肿及骨碎片清除术后,导致重型颅脑损伤,其日常生活有关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于2004年8月5日因盗窃罪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他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