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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路袭警 六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1-01-19 10:59: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金强)   近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暴力妨害执行公务的案件,并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喻甲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张甲某、周某某、喻乙某拘役三个月,被告人张乙某、喻丙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0年10月19日上午9时许,安化县清塘镇木桥村部分村民以安化县某锰业有限公司在村里建厂过程中部分赔偿款未到位为由,在该公司进出村庄的公路上堆放树木,导致其车辆无法通行,施工无法正常进行。政府的干部见无法做通思想工作遂向派出所报警。清塘派出所接警后,副所长向某某等人前往现场处警。到现场后,民警做通了大量群众的思想工作,并将堆放在路中间的树木搬放至路边。但喻甲某不听劝阻,强行拦在公路中,不准车辆通行。副所长向某某上前做工作并拉其离开时,喻甲某对其拳脚相加,同时还大喊警察打人,喻乙某等上前围殴向某某。在此情况下,处警民警一方面向安化县公安局报告,一方面将喻甲某、喻乙某控制到警车上。但不明真相的群众拦住警车,不准民警将人带离现场。梅城派出所接到安化县公安局指令后安排民警前往处警。首先梅城派出所副所长罗某某率6名民警及协警赶往现场。在处警过程中,民警龚某被群众打了几拳,协警李某的左眉骨被张甲某用酒瓶打伤。这时喻甲某也从警车上下来,拾起地上的石头砸向警车,将坐在警车上的民警吴某打了一石头。周某某则用手猛打警车,还将赶来处警的梅城派出所副所长肖某某打了一耳光、踢了几脚,张乙某则搬了五、六根树木堆放在路中间,阻止处警车辆通行。喻丙某推搡民警、阻止警车行驶,前后时间达四个小时。经司法鉴定:民警向某某、吴某某、龚某、肖某某以及协警祝某某、李某均已构成轻微伤。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警车损坏的标的价格为人民币3360元整。

    法院认为,被告人喻甲某、张甲某、周某某、喻乙某、张乙某、喻丙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喻甲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甲某、周某某、喻乙某、张乙某、喻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乙某、喻丙某赔偿了受害人被损车辆的经济损失及受害人的部分医疗费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乙某、喻丙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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