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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集人马欲报复 寻衅滋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1-19 16:13:18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艺 邱莹) 1月19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覃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覃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覃志有期徒刑一年。 2010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由于廖晓(在逃)及其朋友在贵港市国际生活港的兄弟连酒吧内喝酒时与他人发生争打,廖晓不服气遂纠集廖长(已判刑)、覃志、廖怀(在逃)等十余人到酒吧内找之前与其发生争执的人报复,并让覃志打电话再多通知几个人过来帮忙打架,覃志便电话通知了覃剑、覃记。后覃志、覃剑、覃记及其他同伙每人手持一把大砍刀一起冲到兄弟连酒吧内,因找不见人,覃志、覃剑、覃记等人就用大砍刀砍砸酒吧大门两侧钢化玻璃、磨砂玻璃、柱子上的玻璃、大门上的白玻璃、大理石、木桌面、招牌字、液晶彩色电视机等物品出气。经鉴定,上述被损毁的物品价格人民币680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志、覃剑、覃记结伙在公共娱乐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他们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志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涉及人员均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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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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