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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法院宣判首例贩卖毒品案件
作者:黄莉莉   发布时间:2011-01-20 14:03:50


    2011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首例贩卖毒品案件,判决:被告人黄君杰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岑巍军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0年9月28日晚,被告人黄君杰与岑巍军在凌云县“明园”宾馆A288号房一起吸食毒品。期间,黄君杰以每颗40元的价格将三颗毒品,让岑巍军分三次拿到本县县城“天上人间”KTV大门前卖给陈某,共获得赃款人民币120元;以每三颗100元的价格将六颗毒品,让岑巍军分三次拿到本县汽车站附近卖给下甲乡一陌生人,获得赃款人民币200元。次日上午,两人在宾馆房间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黄君杰身上缴获颗粒状毒品可疑物18颗(1克)及衣袋内白色粉末状毒品可疑物0.5克,从岑巍军身上缴获颗粒状毒品可疑物3颗(0.3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均检测出海洛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君杰、岑巍军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销售,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君杰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岑巍军是从犯,依法援应当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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