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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价送货惹纷争 法院调判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1-01-20 11:10:0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魏海艳)
近日,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罪。因此案系共同犯罪,法院依法判决刘循、程华两人犯故意伤害罪,各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1月1日22时许,道县寿雁镇豪福村境内的华新水泥厂两材料供应商因各自所送的同等材料存在价位差,双方因此发生矛盾。一材料供应商黄海、黄亮(系兄弟)阻止另一材料供应商刘循送货至华新水泥厂的搅拌场。刘循便纠集程华等一二十余人在西侧大门口处持刀等物将黄海、黄亮两人打伤。经法医学鉴定,黄亮、黄海的伤势均为轻伤,其中黄海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2010年6月8日,程华主动与黄亮、黄海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了二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后,刘循主动与黄海、黄亮两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了二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循、程华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本案系共同犯罪,刘循、程华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害人黄海、黄亮在本案的起因上存在过错,案发后他俩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二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结合双方矛盾已化解的实际情况,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文中人均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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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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