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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滋事故意伤人 六人恶势力被摧毁
发布时间:2011-01-21 10:08: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甘怀强 陈韵妃)     1月21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三罪并罚分别判处李赵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李健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李培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李海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高飞和蒙建犯赌博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李培、李健、李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胜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十五万余元。 

    2008年-2009年间李健、李赵等人结伙多次实施故意伤害、聚众赌博、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他们的行为严重扰乱贵港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如下: 

     一、故意伤害罪

    (一)、蒙爱、蒙强与李健因开设赌场有矛盾。2008年12月15日,李健纠集李海等人用水管殴打蒙强致轻伤。

    (二)、 2009年6月29日凌晨2时许,李健、李培等人在酒吧喝酒时与邻桌冯军发生争吵,李健等人对其进行殴打。李赵、李培持刀追砍李胜,将其左手掌砍断致重伤。

    李胜被砍后被送往科医院医治,入院诊断:1、左手掌不全离断伤;2、失血性贫血。两次住院25天、共花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一万六千余元。2010年4月16日经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胜伤残属七级,花费鉴定费700元。

    案发后,李健赔偿李胜损失人民币5000元。

二、寻衅滋事罪

    2009年3月9日晚,李海等几十人到娱乐城包厢喝酒,以服务员长时间没拿酒来为借口闹事,殴打服务员,砸坏玻璃墙。娱乐城员工报警,李海等人就继续打骂娱乐城员工,并用垃圾桶砸电梯门,将垃圾桶砸坏。经鉴定,被砸坏的物品价值共人民币369元,当晚李团、李海、李赵、李健等人消费人民币720元不结帐,郭靖受伤住院治疗费用人民币1734.7元。

三、赌博罪

    2008年4月份,李健等人共同出资一万元在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横岭圩菜市场内开设赌博摊点,并雇请蒙建、李培负责发牌,聚众赌博。至2009年11月份,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六万多元。其中李健分得一万二千元,李海分得一万多元,李赵分得五千多元,高飞分得四千多元,李培、蒙建各分得三千多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健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残疾,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李健等人一人犯三罪,应当数罪并罚。其中李培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李健、李培、李赵、李海在第(一)起故意伤害犯罪中,积极参与实施侵害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第(二)起故意伤害犯罪中,李培直接实施侵害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健、李赵、李海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李健、李赵、李海在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殴打他人并损毁财物,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赌博的共同犯罪中,李健、李赵、李海、高飞共同出资开设赌场,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培、蒙建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李健到案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高飞、蒙健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和《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的判决。

(案中涉及人物均是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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