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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轮奸少女 两“90后”领重刑
作者:凌 云   发布时间:2011-01-21 13:55:29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90后”青年农民蓝力与蓝飞,他们酒后在深夜轮奸了一女子,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领到重刑,悔之晚矣。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蓝飞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之前蓝力已被法院判刑)。

    2009年8月21日晚,蓝力与蓝飞(均为1990年后出生)等人在都安县城一大排档吃饭喝酒,席间在场的还有少女阿朵,蓝力与蓝飞等人喝了不少酒,蓝力酒后歹念顿生,对阿朵产生了非分之想,他问清阿朵的住址后,以夜深为由要求送阿朵回家。凌晨3时许,蓝力驾驶一辆摩托车载着蓝飞、阿朵及另一男子往澄江乡方向送阿朵回家。当摩托车开到距县城约10公里一个比较偏僻的路段时,蓝力见四下无人,他将摩托车开往岔道的路边停下,乘着酒兴一把拉住阿朵,欲与阿朵发生性行为,阿朵不从,蓝力就强行把阿朵推倒在路边的草地上,强行把阿朵的裤子脱到膝盖处,后压在其身上;阿朵极力挣扎不让蓝力得逞,蓝飞见状亦产生淫念,上前将阿朵的鞋子、裤子全部脱下,后蓝力强行奸淫了阿朵。蓝力得逞后,蓝飞亦上前奸淫了阿朵,后在阿朵的哀求下,蓝飞才停止侵害行为。

    当天,蓝力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蓝力于2010年3月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蓝飞则于2010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2010年11月4日,公诉机关以蓝飞犯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蓝飞辩称其没有强奸行为,只是协助蓝力而已。其辩护人则认为没有证据证实蓝飞与该女青年发生性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蓝飞违背妇女意志,协助他人强奸妇女并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强奸罪。蓝飞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在犯罪过程中,蓝力与蓝飞二人互相配合,共同作用,使被害人无法抗拒,继而二人分别对被害人实施奸淫,故二人的行为构成轮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等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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