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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押钞员持电击棍抢劫获刑七年
发布时间:2011-01-24 10:05: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志和 晏红玲)
近日,醴陵市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抢劫、抢夺案,对被告人邓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对醴陵市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邓某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邓某系某银行押钞员,2010年7月29日晚,邓某骑摩托车停靠在江源大桥,伺机作案。被害人李甲及李乙经过该路段时,被告人邓某冲上前,抢走李甲戴在脖子上的一根铂金项链。李乙听见李甲的喊声,就上前追被告人邓某。被告人邓拿出电击器,按了几下,电击器冒出电火花。李乙见状不敢上前。被告人邓某便驾车逃离了现场。经鉴定:被抢铂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270元。 2010年8月5日,被告人邓某将摩托车停靠在鑫科电脑经销部门口,进入该门面后,被告人以购买电脑为由,从易某手中接过一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便夺门而出。易某上前拦阻。被告人邓某用电击器对着易某的背部及手臂处连续击打,易某被击后全身麻木。被告人邓某乘机将电脑抢走。经鉴定:被抢电脑价值人民币4550元。 2010年8月13日,在黄泥坳办事处石子岭村办塘组地段,被告人邓某骑车追上肖某的摩托车,抢肖某背在身上的挎包,并用电击器对着肖某的身上一顿乱击。之后,被告人邓某将肖某的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约3000元人民币、一台波导D607手机及存折、钥匙等物。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28元、女式挎包人民币80元。经法医检验:肖某的伤情系轻微伤。 2010年7月30日,被告人邓某见袁某正在瑞和新城停放摩托车,便冲上前抢夺袁某戴在脖子上的一根黄金项链,项链被扯断后,被告人邓某便捡起掉在地上的部分项链,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项链价值人民币1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通过其家属赔偿了受害人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和胁迫的方法多次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邓某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如前所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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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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