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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情车祸夺腹中生命 有情法官解事故纠纷
发布时间:2011-01-24 16:15:58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超群)
近日,醴陵市妇联配合醴陵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倾力调解孕妇刘某因车祸致胎死腹中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廖某当场向刘某兑现赔偿款12万元。
2009年10月26日,廖某驾驶灯光不符合行车要求的湘A1SA68号轻型普通货车由醴陵市城区沿XB05线驶往株洲市方向。当日10时20分许,途经醴陵市仙霞镇篾织街地段,在与从公路左侧小路右转弯驶入道路的小车会车时,将在公路右边行走的孕妇原告刘某撞倒在地,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09年11月5日,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孕妇刘某在此事故中无交通违法行为,无事故责任。刘某受伤后,当即被送至醴陵市中医院进行救治。次日,被转到湖南师范大学附属湘东医院继续进行治疗。原告住院期间所怀胎儿死亡,并进行了引产手术。2010年2月24日,刘某伤情经鉴定,结论为,刘某某系交通肇事所致,左额叶脑挫裂伤致轻度智力缺损、颜面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宫内孕(死胎)引产术后,评定为九级伤残;需休假3个月。刘某与廖某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0440.2元。 醴陵市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了解上述情况后认为案情较特殊,及时向醴陵市妇联反映情况,妇联指派一名副主席配合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承办法官对该起纠纷进行调解,通过耐心细致做双方的工作,原告刘某某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被告同意当场将应赔偿的款项支付给原告。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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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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