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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驾车逃离 触犯刑律被判徒刑
作者:戴后 吴同斌 发布时间:2011-01-24 11:42:42
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责任而驾车逃离现场。日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6个月。
2009年8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斌驾驶一北京现代牌轿车,沿205国道泾县城区过境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G205线1448KM+150M处,超过中心黄实线驶入公路左侧,与相对方向被害人卫某某驾驶的钱江牌电动自行车交会相撞,致卫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胡斌发现发生事故后驾车逃离了事故现场。经鉴定,卫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经公安部门认定,胡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运输管理法规,加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首、已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庭审中自愿认罪等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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