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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网络变赌场 “二道贩子”碰了“墙”
发布时间:2011-01-25 09:28: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君)
1月20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胡曲等三人在网上开设赌场一案,分别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胡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邹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候庆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该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被告人胡曲、侯庆蓉合伙租用绵阳城区三鹏广场A栋1单元6楼2号房屋开设茶楼。同年9月,胡曲邀约侯庆蓉在该茶楼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双方各出资1万元购买电脑等网络赌场设备,后邀约参赌人员至该茶楼参与网络赌博,从中抽头牟利2万余元,但因双方因此发生矛盾,侯庆蓉退出合伙。同年10月,胡曲又邀约邹强与其合伙,邹强与“小郭”的上家联系好后,在其提供的赌博网站里下载赌博软件并登陆后,将电脑和电视相连,将上家百家乐赌场的视频情况在电视上显示出来,由胡曲、邹强邀约的参赌人员进行投注。胡曲雇请接线员将下注的情况通过电话告知上家接线员,上家接线员则在现场下注同样筹码。如参赌人员输,胡曲等人则收取参赌人员输的钱,如参赌人员赢,胡曲则赔付给参赌人员,并抽取其所赢金额的5%作为“水钱”。当全天营业结束后,如营业额品迭后胡曲垫支了资金,上家便向胡曲农行账号转入其垫付现金;如营业额品迭后有余额,则由胡曲将余额转帐至上家银行帐号内,上家再将该金额的1.9%返给被告人胡曲、邹强作为报酬。开设赌场期间,胡曲、邹强抽头牟利共计30余万元,其中胡曲分得20余万元,邹强分得10余万元且用于参与网络“百家乐”赌博。 该院认为:被告人胡曲、侯庆蓉、邹强以营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代理,非法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曲、邹强属“情节严重”,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曲、侯庆蓉、邹强犯开设赌场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邹强表示将上诉,其他被告人未提起上诉。 本案系犯罪手段隐蔽、影响较大的新类型网上开设赌场案,最高法院高度关注,多次询问该案办理情况,涪城法院在审理期间得到最高法院的指导。同时本案也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后绵阳首例宣判的网络赌博案件。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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