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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男子吵架落败拔枪威吓对方获刑1年半
发布时间:2011-01-27 14:59: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克元)   在就餐时与食客发生吵架,又明显处于下风。为挽回面子,程某竟然拔枪逞威。程某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1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从重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1977年出生的程某来自浙江省开化县,曾于2005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刑3年半,2009年12月因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被判刑1年半。出狱后,在上海打工,早就把非法携带枪支而被判刑的事情丢在脑后,而出于“威风”和“招摇”,还常常将自己制造的枪支带在身边。去年10月1日凌晨,他在闵行区莘庄镇莘北路上一家无名烧烤摊吃夜宵时,与同在此就餐的陈先生及女朋友拼酒,程某明显处于下风。眼看自己落败,程某感到大失面子。于是,他竟然从包内取出携带的自制双管手枪l把,并舞动着枪大叫:“再闹,我要开枪了!”程某本想将对方吓倒,孰料陈先生也不是“霜打茄子”,见程某逞威,他为保护女友,一个箭步上前,将程某制服,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所持自制双管手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如装入适配子弹可以发射并具有杀伤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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