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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谋利用他人感情骗钱财 二被告人获重刑
作者:杨森彪   发布时间:2011-02-10 15:58:26


    2011年1月27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被告人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二被告人继续退赔赃款。

    2009年8月17日,被告人刘某到滑县瓦岗寨乡冯寨村通过王会某介绍认识被害人周某,被告人刘某说要为周某介绍对象,并将周某及王会某带到濮阳市,2009年8月18日在华龙区建设路五甲户村七组管某家里,由王某(化名,身份未知)扮演被告人管某的妹妹管小某,先在管某家见面,当天回到滑县被害人周某家里见家长,然后一起到濮阳并在濮阳魏云楼宾馆让王某与周某在一起住了两天,从而骗取周某的信任,之后被告人管某与王某不再露面。从2009年8月份开始至2010年9月11日,被告人刘某先后以女方买嫁妆、“三金”、治疗费、养老费等等编造各种理由,数十次向周某索要现金,汇款,共计骗取周某88100元,并将赃款挥霍,至案发时赃款未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管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婚姻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核二被告人之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当庭尚能认罪,但对起诉书指控数额不予认可,经查证,被告人刘某供述诈骗的时间、地点、数额均不清楚,但被害人陈述被骗走钱款的数额、时间、地点、事实及理由均有证人证言、汇款单据等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故对被告人刘某对于数额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管某只是骗个吃喝不是诈骗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被告人管某明知王某不是其妹妹,仍虚构王某系其妹妹的事实,并跟着一起去被害人家里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犯罪,但在本案的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管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为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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