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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借朋友车卖 坑人害己陷囹圄
发布时间:2011-02-15 11:39: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莫一超 陈韵妃)   2月14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一审以犯诈骗罪分别判处刘保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岑鸿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0年9月,刘保向岑鸿提出骗他人的电动车来卖,岑鸿表示同意。2010年9月28日21时许,刘保、岑鸿在贵港市城区新蕾学校附近叫覃某驾电动车搭他们到国际生活港时光隧道酒吧,由刘保开车,当刘保驾驶电动车搭岑鸿和覃某到国际生活港沁园春酒楼门口时,刘保、岑鸿以用车去找朋友为由,将覃某价值人民币2850元的广州长威牌电动车骗走,藏匿到岑鸿朋友李某的车库。并将尾箱拆下。次日,刘保、岑鸿在贵港市峡山初中附近欲通过黄某销赃时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保、岑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诈骗犯罪中,刘保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犯罪,岑鸿参与密谋并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保、岑鸿到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案中涉及人物均是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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