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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用火引发火灾 六旬老翁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1-02-15 11:47: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勇慷)
广西那坡县德隆乡平达村达昔屯66岁的农民黄廷耀,劳动时用火不慎失火引起山林火灾,造成大片树林被烧毁。2月14日,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黄廷耀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9年冬至2010年春,正值广西面临严重旱灾,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之时。2010年3月26日,黄廷耀独自到本屯的“农美坡”的自家责任田里劳动,至当日中午12时许,黄廷耀用自身携带的气体打火机点火燃烧田边的杂草时,不慎失火引起山林火灾。案发后,经那坡县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山林火灾造成的过火有林地面积19.45公顷。其中有林(经济林)面积291.75亩。被烧毁的杉木38850株、桉树5500株、油茶树1600株、油柚树520株、八角树3130株。2010年9月8日,黄廷耀被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黄廷耀因野外用火不慎,过失引起山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失火罪。黄廷耀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黄廷耀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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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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