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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为扩招宣传优秀生 未经同意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11-02-16 08:58: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魏文斌 付建国)
侵权是否必须给对方造成实质的损害?未经本人同意,学校为了扩招而宣传自己学校培养出来的优秀学生,是否构成侵权?2011年2月14日上午,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对这起特殊的案件进行了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被告学校在一个月内从宣传栏上撤下萧某的照片和宣传的文字资料,并赔偿萧某姓名权和肖像权损失1000元的调解协议。
15岁的萧某是大庆市某民办中学初四的学生,2010年中考时以总分全市第三的成绩考入市某重点中学。该民办中学为扩大招生,将萧某的大幅照片以及介绍萧某如何从一个普通孩子在学校老师的教育下一步步提高成为优秀生的文字张贴在学校门前的宣传栏内,以宣传自己的办学成绩。此后不久,被萧某的家长发现。萧某的家长为了防止因宣传而使自己孩子受到影响,助长孩子骄傲情绪,遂要求学校将其儿子萧某的照片以及文字材料撤换下来,学校却认为这对萧某并不造成损害,而且学校宣传的都是事实,不同意撤换。 无奈之下,萧某的父亲以萧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萧某为原告将该民办中学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学校立即停止对萧某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判令被告学校向萧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00元。 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到庭调解。向当事人说明虽然在一般人看来,使用某人的姓名和肖像宣传其成绩,对被宣传人是有益的,不能算作是侵权,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并向被告进一步说明学校作为一所民办中学,使用萧某的姓名和肖像进行宣传显然在客观上会给自己带来一定利益——吸引更多的学生报考本校而收取更多的学费。以营利为目的且未经萧某本人及监护人同意而使用其姓名和肖像,构成了对萧某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犯。 同时,考虑到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萧某是被告学校培养的学生。为了让双方不伤和气,化干戈为玉帛,法官又向原告做思想工作,进一步讲解过去学校对孩子的培养,使孩子终于考上重点中学,圆了自己的梦。最后,双方在互让互谅的基础上达成了学校在一个月内从宣传栏上撤下萧某的照片和宣传的文字资料,并赔偿萧某姓名权和肖像权损失的协议。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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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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