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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发短信诽谤 法院判道歉赔偿
发布时间:2011-02-16 14:10:4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孙海雷 陈凤)   利用经营移动业务便利,调取他人手机通话记录,发送诽谤信息。2月16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戴某及其丈夫吴某、公婆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戴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被告张某在射阳县某镇经营移动通讯业务,原告戴某在被告张某经营的移动通信营业厅的斜对面的超市工作。2010年5月,被告张某向原告戴某借用手机,后利用经营移动营业厅的便利,将原告戴某的手机通话记录调出,并用号码为13115264***的手机向原告丈夫的手机发送虚构事实,诽谤原告戴某的信息和通话。原告戴某认为被告张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戴某的名誉权,导致致使原告夫妻发生矛盾,给原告戴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采取用手机发送信息和通电话的方式,致使原告夫妻产生矛盾,给原告的名誉和精神造成损害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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