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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钢管铁锹互殴 一人脾脏损伤摘除
发布时间:2011-02-18 11:05: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桂兰)   日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冲(化名)、王亮(化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有期徒刑一年缓一年刑期。

    张冲与王亮同在一水泥厂旧厂改造工地干活,王亮和其兄王宏因干活问题与张民、张冲父子发生纠纷,王亮用铁锹对张民进行殴打,造成张民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张冲气不愤手持一根长约一米的钢管对王宏腰部、背部重打了五、六下,造成王宏脾脏损伤摘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庭审中,张民放弃要求王亮对其进行赔偿,自愿一次性赔偿王宏人民币六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王宏重伤,王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张民轻伤,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自行和解并相互得到谅解,对二人均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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