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结伙偷车销赃七辆 同堂受审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02-18 14:38:3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奎 陈韵妃)
2月18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一审以李富犯盗窃罪和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刘伟犯盗窃罪和隐瞒犯罪所得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谭然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谭贤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谭科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追缴李富、刘伟共同犯罪违法所得共计一千七百四十元,追缴李富违法所得共计二千四百元;责令李富、刘伟退赔受害人杨某经济损失五百四十元。
一、2010年3月18日晚上8点许,李富、刘伟与陈胜(另案处理)窜到贵港市港南区南江工业园贵宝鞋厂停车场,将李某停放在场内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505元蓝色三雅牌SY125-3型二轮摩托车盗走。次日经谭然居间介绍在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开发区泰丰粥店附近将车销赃他人,得款人民币8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该车缴获并发还失主李某。 二、2010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8时许,李富和陈胜窜到贵港市武乐电厂宿舍楼12栋楼梯间,将农某停放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5067元的豪天牌HT125-4F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同年5月中旬一天晚上,经谭然、谭贤居间介绍,在贵港市港南区南江转盘附近以人民币1600元将该车销赃给谭科。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该车缴获。 三、2010年5月7日凌晨2时许,李富、刘伟伙同吴声、杨剑、刘开(三人已判决)、“阿富”、“肥仔”(二人另案处理)窜到贵港疾病控制中心对面合家欢停车场门口,发现叶某醉酒睡在路边,所骑的一辆价值人民币683元的红色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未锁停放在旁。吴声即提出盗窃该摩托车,后由李富、刘开、吴声、杨剑、“阿福”、“肥仔”六人放风,刘伟上前将该摩托车启动盗走。得手后刘伟将偷得的摩托车交给吴声处理。同日9时许,吴声将盗窃所得赃车停放在贵港市聚龙城门口时被公安人员发现,吴声弃车逃跑,该车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摩托车收缴并发还失主叶某。 四、2010年5月9日23时许,李富、刘伟窜到贵港市港北区江北路石羊塘交警一大队附近,由李富下手,刘伟放风。将朱某停放在园桃饮食店门前的一辆价值人民币758元的红色豪鹰牌HY125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后二被告人将该车拆散以废旧销赃得款人民币230元共同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李某废旧店查获该车的发动机(发动机型号:157FMI,发动机号码:03060480)并已发还失主朱某。 五、2010年5月11日1时许,李富、刘伟窜到贵港市江北西路金龙小区67号院(即原港北区石羊塘水电设备厂宿舍),由李富用液压钳将杨田停放在该院第1幢楼楼梯口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540元的黑色麦科特牌MCT125型二轮摩托车车轮大锁钳断,与刘伟一起将车盗走。次日刘伟通过谭然居间介绍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600元销赃给谭然的朋友。 六、2010年5月12日1时许,李富、刘伟窜到贵港市富士新城,由刘伟放风,李富利用液压钳及身上的钥匙打开心心幼儿园的后门溜进屋内,用液压钳钳断朱某停放在幼儿园一楼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292元的白色凌肯牌LK100T-A型女装二轮摩托车大锁,合力将车偷走。后二被告人将该摩托车留赃自用,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该车收缴并发还失主朱某。 七、2010年6月1日23时许,李富、刘伟发现所租住的贵港市西江大桥底菜市场附近出租楼房一楼停放有一辆助力车,遂趁无人之机,由李富放风,刘伟扭断车头锁,将陈伦所有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430元的凌力牌48C型轻便助力车盗走。次日中午二被告人将车拆散销赃得款人民币110元共同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李某废旧店查获该车的发动机(发动机型号:OXTP39QMB,发动机号码:070100437)并已发还失主陈某。 八、2010年4月18日中午,李富、刘伟在贵港市港南区水岸郦都小区附近以人民币200元从杨剑(已判决)和刘海、刘新(另案处理)处收购了冼某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80元的五羊本田牌灰色女装两轮摩托车,后将车拆散转卖。该摩托车为2010年4月17日凌晨1时许,杨剑伙同刘海、刘新、“阿进”(另案处理)在贵港市港北区凤凰一街“法兰城”网吧对面的一个巷子内盗窃所得。 九、2010年4月25日凌晨3时许,蒙某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东面公路边公交车站附近被抢走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200元的济南铃木大公主电动车,李富明知是抢劫所得的赃车仍以人民币600元收购,后于同月29日通过谭然、谭贤居间介绍将该车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转赃给谭重。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该车缴获并发还蒙某。 十、2010年4月28日23时许,杨剑、李启伙同刘新、陈达(另案处理)在贵港市南宁百货后门的巷子内盗窃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5325元的豪爵牌红色男装二轮摩托车。2010年5月1日上午,经李富居间介绍,李启、刘新以人民币700元将该摩托车销赃给他人。 综上,李富参与盗窃七起,盗得摩托车、电动车共七辆,价值共计人民币15275元;刘伟参与盗窃共六起,盗得摩托车、电动车共六辆,价值共计人民币10208元。李富实施收购、销赃三起,收购、销赃摩托车三辆,价值共计人民币7705元;刘伟实施收赃、销赃共一起,收赃、销赃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80元;谭然代为销赃四起,销赃摩托车共四辆,价值共计人民币12312元;谭贤代为销赃二起,销赃摩托车二辆,价值共计人民币7267元;谭科收购赃车一辆,赃车价值人民币5067元。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富、刘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李富、刘伟、谭然、谭贤、谭科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代为销售,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李富在第一、二、四、五、六笔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负责盗窃的具体实施,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第三、七笔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负责放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刘伟在第一、三、五、七笔盗窃的共同犯罪中,积极着手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第四、六笔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负责放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在隐瞒犯罪所得的共同犯罪中,李富、刘伟、谭然、谭贤都积极地实施犯罪,都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富、刘伟、谭然、谭贤、谭科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谭科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案中涉及人物均是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