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贩毒获款300元 被判3年罚金3000
作者:胡 兰   发布时间:2011-02-22 10:16:50


    近日,一位贩卖海洛因0.136克,获赃款300余元的21岁津市男子被津市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家住津市的被告人李某,今年21岁,初中毕业后就早早地步入社会。因没有文化,无一技之长,加之又怕吃苦,李某一直没找到工作。2010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购得毒品海洛因,先后在津市某酒店、某网吧等地先后9次向2名吸毒人员销售毒品海洛因9小包,净重约0.136克,获赃款300余元。在他正“秘密”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收缴海洛因14小包,净重0.24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制度,以销售为目的购买毒品海洛因,以及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还多次向他人非法销售,重量合计约0.37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湖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飘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