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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女孩要随母生活 母亲争取抚养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02-22 15:10:53
光明网讯(通讯员 蔡强 巩伟亚)
女儿年满十周岁,表明愿随母亲共同生活,母亲诉请变更女儿抚养权归自己,最终得到支持。2011年2月18日,河南省舞阳县法院审结了该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判决被告马某对婚生女马甲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郭某行使;被告马某按档案工资的25%每月向原告郭某支付马甲的抚养费至马甲年满十八周岁止;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郭某与被告马某婚姻存续期间于1997年9月生育一女取名马甲,现在县城某中学上学。郭某与马某于2008年3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马甲归男方抚养,一切费用由男方承担,女儿马甲现在市小学上学,不能让女儿转学......。”2009年12月马某再婚后,生有一女,现有七个月大,2010年4月,马甲出具愿随郭某生活的证言。 原告郭某诉称,离婚时,双方约定女儿由被告马某抚养。为保障女儿学习进步,被告承诺让女儿在市里上学,不能转学,但由于被告在乡里上班,再婚后又生育一女,更有其私营企业经营,早已无瑕顾及女儿,现被告又把女儿转回县城上学,随着女儿成长、发育及学习上的辅导等因素,被告对女儿照顾不到及女儿与其继母关系问题,现女儿迫切要求回到原告身边。作为亲生母亲,也能对女儿的发育、学习、生理、心理有所照管和料理,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现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按月1000元支付女儿抚育费。 被告马某辩称,不同意变更女儿抚养权。原因是:1、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对女儿衣、食、住、行及上学都一直精心照料和合理安排,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且被告有工作,有工资保障,平时对女儿百般呵护,在各个方面都让女儿能够像正常家庭孩子一样。2、原告无工作、无收入、无住房,在离婚时又主动提出不愿抚养女儿,现又以种种借口变更抚养权,原告根本无能力抚养女儿。3、被告再婚不是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借口,被告再婚的妻子对原、被告的女儿如同已生,百般照料,不会让女儿心灵上受到创伤。故请求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马甲在庭审中表明了不愿随马某生活,愿由郭某抚养的愿望和态度,且马甲在庭审前已随郭某生活至今。另查明,被告档案工资为每月802元。效益工资无法确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于2008年离婚时,虽然双方协议女儿马甲由被告抚养,原告不负担抚养费。但并不表示原告无权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且原、被告之女马甲年龄已超过10周岁,作为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选择随母生活。本案中,原告要求变更马甲由被告抚养为原告抚养,而且马甲也表达了愿意随母亲生活的态度,从有利于马甲的身心健康考虑,原告要求变更马甲抚养关系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应负担变更抚养后的抚养费,抚养费以被告每月的档案工资的25%为宜,支付到马甲年满十八周岁目。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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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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