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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阻止小偷行窃献身 凶手被判死刑缓期两年
发布时间:2011-02-24 14:00:53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洪)   2月22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平民英雄”李豪遇害案在南漳宣判,湖北省襄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0年9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刘平伙同他人在湖北省南漳县18路公交车上扒窃,被售票员伍宗娥发现,双方发生争执,司机李豪下车制止,被刘平连捅两刀致其死亡。后刘平逃离现场,当天下午投案自首。

    2011年1月6日,襄阳市中院在南漳公开审理此案,襄阳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刘平提起公诉,受害人李豪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平因扒窃行为被制止而持刀行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李华等五原告人的经济损失139047元。对于被告人刘平提出其是在被打时持刀捅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伍宗娥、李豪夫妇发现其扒窃后,见义勇为予以制止,是社会所倡导的正当行为,辩护意见不成立;关于其辩护人提出刘平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事实,法院予以采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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